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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

  网友的困惑:

  于小姐按自身条件,依法享受公司135天产假,产假将于9月1日到期,由于舍不得孩子,于小姐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被拒。于小姐提出离职,由于和人事关系不错,于小姐私下咨询了公司离职的相关规定和一些风险问题,人事提醒于小姐: 

  1、如果于小姐8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人事会建议其上级批准同意于小姐的离职申请即时生效,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少支付于小姐8月1日至9月1日的产假工资。 

  2、如果于小姐9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人事会建议其上级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其于10月1日离职,从9月1日到10月1日期间,要求于小姐照常上班。公司员工手册有明文规定,如果员工未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此规定经工会公布且每名入职员工均签订了知悉并同意遵守的相关条款。

  问题: 

  1、如果于小姐8月1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即时批准离职,是否确实可以规避1个月的产假工资? 

  2、如果9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然后以各种理由请假结果均得不到公司的批准,于小姐如不正常上班,公司是否有权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工资?

  [ 特约顾问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误以为辞职要得到公司同意。其实员工依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于小姐如果是8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的话,默认应当是8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有时员工出于种种目的,希望可以提前离开公司,那是否还没有通融之处呢?毕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于小姐的申请书上写明要求双方劳动合同于8月1日立即解除的话,公司便可以考虑是否同意。如果公司同意的,双方对此相当于达成了协议,可以在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的,于小姐不能擅自以为自己的提议因为通知就而获得了法律效力。 

  这样总结来看,人事建议上级批准于小姐的离职申请即时生效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于小姐本人要求8月1日即离职。否则单位没有权利擅自剥夺于小姐的一个月合同期。从于小姐的角度来看,8月是她的产假,她没有必要主动要求8月1日即离职。因此,公司打小算盘想少付一个月产假工资,恐怕要落空。 

  换到于小姐9月1日申请离职的情况,也和上述原则类似。默认条件下于小姐应当自10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于小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就擅自从9月1日起就不来上班。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应对方法: 

  (一)认定于小姐自9月1日起旷工,按照公司有关旷工的规定处理; 

  (二)认定于小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若因为于小姐的违法解除有实际损失产生,可以要求于小姐赔偿。 

  可是公司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于小姐工资打算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却没有规定员工辞职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必须用一个月工资来作替代。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经过合法的制订和公示程序,内容违法的话,仍然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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