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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导读:北京市职工二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市职工工伤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北京市职工工伤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30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30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工伤保险条例》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保险条例》

  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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