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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在“四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导读:女工在“四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女工在经期期间,不得从事高空(《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II级以上的作业)等劳动,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女工在“四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II级以上的作业)、低温(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氧丁二烯、氯化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行为;

  ③作业场所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如风砧、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的作业;

  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包括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①至⑤项的作业,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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