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
导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深圳市务工人员遭受工伤后2年的医疗期伤情仍未稳定,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务工人员,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规定,达到最长2年的医疗期伤情仍未稳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5、所属工伤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介绍信;
6、单位提交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的书面申请;
7、第一次工伤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程 序
由所属社保工伤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
时 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有效期要求
法律效力
办理后可延长医疗期。
收 费
收费项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次,收费依据:《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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