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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职工产假天数多少?

  导读:在深圳市,女职工生育,一般产假 有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深圳产假天数。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 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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