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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流产产假有什么规定?

  导读:天津市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与怀孕的时间相关,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休正常的产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流产产假的规定。

  天津关于女职工的流产假的规定: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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