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当前位置: 面试问题网 > 劳动法规 >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合肥市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符合生育规定的男方可以享受至少10天的护理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假与护理假的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相关文章

1.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2. 大连女职工休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3. 佛山晚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4. 青岛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5. 合肥市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6. 长沙对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有什么规定?

7. 南京市的陪产假是多少天

8. 长春市婚假是怎样规定的?

9. 合肥市工资指导价2014

10. 法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本文来源:https://www.mianshiwenti.com/a2968.html

点击展开全部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程度:

进入下载页面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合肥市的产假以及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相关专题

其它栏目

也许您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