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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最新规定: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

  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知识延伸——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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