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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重新定性劳务派遣

  全国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重新定性劳务派遣,“辅助性”用词微调,拟授权国务院劳动部门控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次上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定仍然最受关注。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拟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以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

  所谓劳务派遣,乃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将其派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也就是一种劳务的租赁。在绝大多数国家,劳务派遣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适用于一些临时岗位。但在中国,劳务派遣却渐成用工主流。

  事实上,造成劳务派遣滥用的原因众多。既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编制外用工的需要,也有外资企业降低管理成本的需要,同时也有民营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倾向于使劳动关系固定化、长期化,一些企业选择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相应条款。

  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本对其有所限定:“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乌日图分析,这一表述有诸多问题。既然是 “一般”,就不是必须,本身缺乏约束力,法律又没有“一般”的明确界定;“临时性”没有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的时间期限,对“替代性”没有明确定义,“辅助性”更是难以界定和操作。

  6月26日初次上会的草案第一稿中,对“三性”做出了进一步说明: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这一修改,仍被学界、业界指责漏洞多多、易于规避。

  此番上会的第二稿,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对“三性”中的“辅助性”做了微调,表述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非主营业务岗位”。同时新增一条:“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劳方、资方均不看好。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认为很难划出科学、合理的比例。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诸位委员、代表都提出,劳务派遣被滥用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约束过严有密切关系,建议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虑一并调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关于劳务派遣职位三性的明确细化是必要的,但仍是不够的。回避工会改革而细化立法,试图以此调整劳动关系,仍是对工会及劳动三权进行机制替代的旧思路。“必然是缘木求鱼,绩效极低。”

  专家们认为,最符合实际的做法,是调整僵化的用工体制,发挥劳工三权和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还劳资双方以自治空间,自主决定最符合实际需要的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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