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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
   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三、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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